
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生处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须按规定参加入学教育和复查。复查在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经政治、思想品德、身体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发给本校研究生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在内的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身体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校医院诊断证明在1年内可治愈的,本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报校教务部、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2星期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本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14条以上(含)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考勤与请假
第五条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返校后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到,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须事先请假。擅自提前离校或未请假、未被准假而无故不报到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除节假日、寒暑假外,非定向研究生应坚持在校学习,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应坚持在校学习。确因个人或家庭特殊情况急需本人办理的,须事先请假并出具有关证明。请假1天以内者由组织员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者,经导师、组织员审核同意后,报学员工作委员会书记批准;请假超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组织员、导师、学员工作委员会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批准;超过7天的,报分管院长批准。请事假不得超过14天。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有本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校内治疗、休息者,请假由组织员批准。离校治疗、休息者,请病假3天以内由组织员批准;请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组织员审核同意后,报学员工作委员会书记批准;请病假7天以上、14天以内的,经组织员、导师、学员工作委员会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批准;超过14天的,报分管院长批准。请病假1学期内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者按休学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离校参加学术活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学术活动的书面通知请假。7天以内,导师同意后,由组织员批准,报学员工作委员会书记备案;7至14天,经组织员、导师、学员工作委员会书记审核同意后,由培养处批准;14天以上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九条 请假期满必须及时返校并到批准部门销假。未按时返校,或虽按时返校但未及时销假者,超过时间按旷课论处。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未批准续假而超假者,按旷课论处。自行离校连续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本校制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以及研究生院、各教研部(所)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教研部(所)和班主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处理办法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和《研究生院学位研究生课堂考勤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出国出境探亲。如需出国出境学术交流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出境超过30天且影响学习者休学1年。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和必修课一律为考试。选修课可为考试或考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或者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必须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否则,不能进行学位论文写作、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因致使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研究生在入学取得学籍后,入学考试时报考的外国语语种即为第一外语,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专业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教研部(所)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教研部(所)同意,送研究生院培养处签署意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学须由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校领导批准后,经北京市教委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委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报北京市教委审批转学的材料包括: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的同意函,转入学校所在地教委同意函,成绩单,研究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书等。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正常学习年限为3年(不含休学),申请延期毕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30天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30天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女生在校学习期间生育的。
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送教务部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研究生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处发给研究生休学通知。女生在校学习期间生育,我校只办理休学手续,不办理计划生育及子女落户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予以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非定向生患病休学,其休学期限内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委培生患病休学,医疗费由委培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于每年6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生处审查合格,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送教务部备案方予办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向研究生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降级编入原专业。
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本校要求或者在本校规定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位课程有1门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三)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又未力理休学手续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休学后准予复学,届时逾14天仍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
(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
(七)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14天的;
(九)在校生逾期14天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研究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研究生不是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培养处或学生处提出意见,经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校领导批准,送教务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 退学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2星期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的非定向研究生,自行落实就业单位,我校将按北京市教委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手续;如在3个月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所在地。
(二)对
学满1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被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办理。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形式。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奖励的条件、评选和审批办法,按照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遵守纪律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还可以通报表扬的形式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和触犯法律法规的研究生,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1学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后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一学期累积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八条 除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外,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准绳。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应提前告知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研究生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拟被处分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院设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听证、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研究生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研究生院将书面告知拟被处分研究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研究生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研究生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的程序和办法按《中共中央党校学位研究生校内听证、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拟被处分研究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拟被处分研究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四十三条 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院决定;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校领导批准,同时报校教务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研究生给予处分,由研究生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和办法按《中共中央党校学位研究生校内听证、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研究生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本校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并按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和科研任务,提交学位论文申请答辩,但在导师评阅、同行专家评阅或论文答辩中未获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已进行论文答辩但答辩未获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生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发给学位证书。已获得的结业证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进行补答辩。
学习期满,成绩全部或部分合格,没有提交学位论文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校原有学籍管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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